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规范-2航空器维修管理与监督、保证-2航空器连续性适航和飞行安全。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航空经营人提供-2航空器或-2航空器零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对取得维修许可的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维修单位、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和制造商维修单位。独立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和地区维修单位。
5、对 航空器是否进行 航空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1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对本条作了如下修改: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民用-1适航运行管理,保证民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1适航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为CCAR121AA。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 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登记了国籍的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6、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适航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化工产品适航的管理,保障航空安全民用维护航空活动秩序民用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确需保留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第三条本规定相关术语含义如下:甲方:中国民用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 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 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机载设备零件和航空材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的法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化工产品设计/生产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1 .从事民用航空化工产品设计、生产等活动;2.从事原民用航空产品制造商维修手册、材料清单、服务通知中所列文件。第五条-2 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注册,包括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零件和安装在此航空器上的航空材料,在其使用、维护和修理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使用下列产品:1 .民用获得批准函2的航空用化学产品。/原民用航空产品制造商的维修手册、材料清单和服务通知中所列的,未经重新包装和加工的航空用化学产品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7、 民用 航空器的 适航管理分为民用航空器of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和连续适航。适航管理机构对适航许可证的管理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航空产品的许可证,如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国籍登记证、适航许可证等。,其中TCPCAC是适航 management。第三类是与安全密切相关的航空人员执照,如空勤人员执照包括飞行员、维修人员执照、检查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等。第四类是保障飞行安全的设施设备许可证,如机场登记证和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等。
8、中国民航局什么思对 民用 航空器进行 适航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在中国指民用。1987年5月4日国务院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共29条。主要内容为:在中国境内从事-2航空器包括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向中国出口的单位或个人-2航空器以及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修理-2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
9、 民用 航空器 适航指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1适航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2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和机载设备,以下简称民用航空产品,除非另有规定,当民用航空产品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适航命令:某民用航空产品处于不安全状态,且这种状态很可能存在或发生在同型号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中。二是发现民用航空产品未按型号合格证批准的设计标准生产,第三外国适航当局颁发适航中国注册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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