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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导游强迫游客买东西犯法吗

肯定不行拉,不过现在的导游 都不会这样强迫客人买东西了,你这个可以放心 拉

旅行社导游强迫游客买东西犯法吗

2,若导游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把不明真相的游客带去商场购物拿回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游客在旅游前未被告知旅游线路的改变,则其知情权就被侵犯了.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权利。因此,导游的做法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先要确定购物点是否有回扣,如果有,游客购物后向他们要小票,回头自己找时间去购物点拿回扣

若导游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把不明真相的游客带去商场购物拿回扣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什么同意安排购物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强制购物

现在旅游基本都会进几个店,当然如果是纯玩团的话可以要求不进店的,如果进店的话一般旅行社会在行程里面告知。或者有配合进店,可以不买但是得购时间。基本是有购物店情况都会提前告知你的。我就是做旅游的,现在旅游法这么严格在内地基本不存在强制购物的。当然如果你参加的是那种低团费或者免费团的话另当别论。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是么?
这不算欺诈强制购物!但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上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可直接向你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记得带好报名时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以及安排购物的相关证据,一旦确认,将对旅行社处以不少于2万的罚款,还会赔偿你的损失。如解决问题,请点击采纳我的回答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什么同意安排购物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强制购物

4,旅游团要求游客买东西是属于违法行为吗

不需要,这些百分之80都是宰游客的钱的,导游和商场有合作关系的,不是很喜欢就不要买,但是也不要闹的很僵,开始购物了,就说肚子不舒服,去卫生间借故走开就好了
1、很多人的观念:旅游就是跟团。个人出行是危险的,不可能的。 2、不愿意操心。的确做攻略,做计划,是要费点时间和精力的。 3、有些地方公共交通不便,不是所有人都能受得了飞机转大巴,大巴转拖拉机,拖拉机转牛车的。 我是坚定的背包族,走过的路跟同类的旅行社相比,一般来说便宜三分之一。 导游就背的那点导游词,还不及我知道的多,在开封的时候,导游给我问傻了。背包的人是真喜欢一个地方才会去的,喜欢和工作,绝对是不一样的对待态度。 住宿在青年旅舍,跟五湖四海来的人,天南地北的海聊,听别人的人生经历和路线,也是旅行的乐趣之一。 不要以为名山大川的住宿就一定麻烦,一定昂贵。我有庙住庙,有观住观,价格便宜,且推门见青山,身处轻岚间,听着晨钟暮鼓起身,与佛家弟子,道家弟子谈历史掌故,那种感觉才叫旅行。听着千篇一律的导游词,被导游摇的小旗子指挥来指挥去,还不如坐在家里看旅游论坛的照片。还省了这钱和旅途劳顿。上车睡觉,下车拍照,回来什么都不知道。这就是经典的跟团写照。

5,跟团旅游被迫买东西涉及什么法律问题

你可以去起诉:据法律规定,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等。并且旅行社还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相关法律可参考: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强买强卖,合同法
旅行团带去指定的商店购物 , 是旅行社的收入来源之一 , 似乎无购物项目的团队不是很多。 同时,香港本身也是个购物天堂 , 最好是有香港政府颁发的“优”商店。 千万不要在内地旅行团带去的店铺购物。基本都是坑游客的。 购物去正规店铺。最好是有香港政府颁发的“优”商户。强制购物及时拨打999向香港警方报警。 我想就算导游带你们去购物,你不买东西也可以 只是有时导游会给点脸色看,其实这些都无所谓,只要你不在乎这些事。
游客有权拒绝;

6,如何改善旅行社强迫旅客在商店购物

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是因为为了招揽游客参团,各个旅行社都打起了价格战,很多特价团价格比景点的门票都便宜,旅行社还要提供往返的车费。这样就只能从购物中赚提成、补差价。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我认为还是要平衡参团的价格,由相关部门把控旅行的参团价格,要有最低限价,避免旅行社恶性竞争,因为价格竞争最后吃亏的还是游客。游客也应该避免选择超级便宜的特价团,价格低不可能有好的游玩质量。旅行社推出的低价旅游和强迫购物,说白了也是游客和旅行社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结果。
旅游经营者强制、诱骗游客购物,最高可罚2万元;景区门票不能想涨就涨,涨价要召开听证会……5月30日从省旅游局获悉,新版《湖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强迫消费、欺客宰客等现象,《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有知情权,而且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有权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如果旅游经营者强制、纠缠、诱骗或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可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旅行社及导游有上述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据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前的《条例》在旅游者权益保障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但没有明确的罚款标准,修订后的《条例》加大力度保障旅游者权益,该条款的法律责任由“软”变“硬”。  在景区门票问题上,《条例》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调整景区票价,应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据了解,《条例》还规定,旅游景区要设置最大承载量,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鼓励旅游电商规范网络旅游秩序,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另外要求旅游企业失信惩戒记录公开,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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