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法存在哪些问题,我国的旅游法规与国外相比有什么不足之处
来源:整理 编辑:国内旅游 2024-02-27 05: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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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旅游法规与国外相比有什么不足之处
1、旅游法规的涉及面不广2、旅游法规相对于国外比较滞后3、旅游法规与国际旅游法规脱节
2,论述我国旅游立法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只想说:旅游是一个软性的服务产业,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都息息相关,但也存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关系网。旅游的问题是不可遇见性的,不同情况,问题是多种多样的。旅游法规,只是一种规则。
3,我国旅游发展中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地方性或者区域保护性政策太过,全部都是各自为政。这种大的政策导致了现在出现的等等小型问题。不知道你的身份,无法谈解决竞争大质量跟不上员工流失率高员工福利待遇差没有特色价格不平衡淡旺季反差大维修维护费用高
4,我国旅游产业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1、旅游业也存在“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问题,是一个对化石燃料等能源有着高依赖度的产业。2、盲目开发、过度开发造成生态失衡、环境磁坏,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3、旅游地文化受到威胁。旅游业的过度发展也会对旅游地传统文化带来威胁和冲击,如传统习俗的商业化使之歪曲和不可持续。4、旅游垃圾泛滥,危害大。旅游垃圾主要来源于旅游者、旅游服务企业、生物新陈代谢、建设项目、办公等方面。5、以GDP为导向的政绩考核机制短时间内很难改变,这使得地方官员往往只局限于短期行为和短期利益。6、政府监管缺乏力度,社会监督机制尚不完善。7、环境补偿机制急需健全。目前,我国尚未真正形成涵盖全国的地区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以致于生态脆弱或资源丰度高的地区的利益长期散失。8、目前,我国绿色旅游消费和旅游业绿色化发展的意识尚不浓厚,虽然绿色经济、绿色旅游、绿色消费等新名词、新概念或新理念的提出已有一定的时间。
5,现行旅游法规存在问题与不足
主要表现在:现行旅游法律规范缺乏足够的权威;某些规定不合理;内容不够详细,不便操作等。其次是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备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
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
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
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
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
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
”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
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
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
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
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
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
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
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
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
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
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
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
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
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
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
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6,浅议怎样改善我国旅游法规体系
完善我国旅游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议
把我国旅游规划相关法规的内容与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进行对比发现,现行旅游规划法规体系还需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1、对旅游规划编制过程进行更科学、更严格的控制。旅游规划编制、实施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规划成果的质量。然而,在当前我国旅游规划成果整体上质量较低的情况下,现阶段不宜通过立法强行干预旅游规划的实施,尽管规划实施对规划成果质量有检验、反馈作用。法规应致力于对旅游规划编制过程进行更有效的控制。在此提两点建议:其一,对旅游规划编制程序进行更科学的设计。近年来,学者们就如何编制旅游规划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不乏有关创新旅游规划编制程序的理论成果。建议立法者分析、评估这些研究成果,并据此修订旅游规划编制程序。比如,有的学者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参与旅游规划编制的步骤与方法;其二,法规对旅游规划编制程序的表述应体现充分的强制性,以实现对旅游规划编制过程的严格控制。现行法规的强制性明显不够。比如,关于委托方确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方式,“通则”只是概括了实践中有哪几种方式,而不是要求委托方必须采用相对公正、透明的竞标方式。
2、加强对参与旅游规划编制工作人员的管理。参与旅游规划编制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四类:规划团队、委托方的官员或管理者、规划评审专家、委托方办事员。要做到全员管理,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明确每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二是设法保证他们具有优良的业务素质,既有控制旅游规划质量的能力,又有高度的质量责任感。
明确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比较容易,而要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则相对困难。我国已建立旅游规划单位资质认定制度,试图控制规划团队的业务素质。然而,单位和个人毕竟是两码事,所以还应建立旅游规划师资质等级认定制度。建议旅游规划师不但要分级,也要分成旅游地学、景观设计、旅游历史文化等多个专业类别。这既符合一个人很难精通旅游规划所需全部知识的客观规律,又方便委托方识别规划团队的学科构成。参与评审的专家也应具有旅游规划师资质。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旅游规划,评审专家小组的资质等级结构、资质专业类别结构应有所差别。旅游规划的委托方既有政府,也有企事业单位。委托方参与规划编制的人员构成复杂。受权力范围的限制,旅游主管部门无法确保他们每个人具有优良的业务素质,但完全可以做到提高旅游系统人员的业务素质。
3、对旅游规划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精确的控制。法规对旅游规划质量的控制应该是宽泛的,不仅是规划成果的质量,也包括规划编制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规划成果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划的内容是否符合委托方需求;二是规划的技术方法是否科学。
现行法规规定了各类旅游规划的主要内容,但比较粗略,无法对规划内容进行精确的控制。因此,建议颁布详细的旅游规划内容纲目,进一步明确旅游规划的内容体系。当然,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旅游规划应执行不同的内容纲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具体规定了旅游资源调查分析的技术方法,而其他旅游规划相关法规中关于规划技术方法的条款比较原则化,执行起来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因此,建议颁布更多详解规划技术方法的法令。旅游规划实践也表明,旅游市场调查、旅游产业规模预测等工作亟须规范。因为技术方法有因时、因地、因情况而变的问题,而且有的工作有多种较为可靠的技术方法,所以关于技术方法的法令应留有一定的弹性,并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在我国旅游规划编制实践中,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比较普遍地存在或轻或重、这样那样的问题。规划团队调查研究敷衍了事、委托方主要领导重大决策独断专行、评审专家顾及熟人面子口下留情、委托方办事员不能按时提供数据资料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类质量问题会对规划成果质量、规划完成时间产生不利影响。然而,现行法规中有关工作质量的条款很少,需要补充完善。
4、丰富旅游规划质量管理手段。现行的旅游规划相关法规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资格准入制度。其实,还有必要采取教育手段、业务检查手段。教育能使工作人员被动地提高业务素质,而业务检查可促使工作人员主动提高业务素质。现行法规控制旅游规划成果质量的主要手段是规划评审,但规划评审属于事后控制,而不是全程控制,它能检验规划成果的质量,却无法控制规划工作的质量,当然也就无法预防规划成果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必须创造更多的质量管理手段,以实现对规划编制过程的全程控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质量的控制。比如,可以引入标准合同制度,统一旅游规划编制合同的内容、格式,合同中把委托方、规划团队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工作质量问题列为违反合同的行为,从而通过双方的相互监督提升双方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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