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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0931-8835566 (24小时值班电话) 8878833 8879933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农民巷2号旅游大厦10层 邮箱:citspzg@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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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甘肃国际旅行社的地址在哪

甘肃省中国国际旅游社 网址http://www.xbtravels.com/index.aspx另外,它在兰州有好多个网点,给你其中一个吧1)地址: 南昌路与平凉路十字路口 电话: (0931)882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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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兰州旅行社哪个好

1.甘肃国泰旅行社 甘肃十强旅行社 甘肃优秀旅游公司 甘肃年接待量第一 国家首批特许出境旅行社 2.甘肃康辉旅行社 3.甘肃丝路旅行社 4.甘肃国旅 甘肃旅行社有很多,其中好的旅行社也很多,大家在选择时最主要看旅游公司的规模,服务质量。不能单一取决旅游线路产品的价格。

5,兰州有没有代理办去日本探亲签证的地方

1. 甘肃省目前暂未指定代理机构递交申请。2. 但是可以通过【可代理日本驻华大使馆管辖地区的申请】的机构总部、或者在兰州市的分部,比如国旅、中旅、中青旅等分支机构递交申请。3. http://www.cn.emb-japan.go.jp/consular/visa_daili.htm
让雇主向日本法务省为劳务人员申请签证批准。经法务省审批同意,在2个月以内批准法定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通知雇主和日本驻劳务输出国使、领馆。 这样中国大使馆接到法务省的通知后,在3天内就会为你签发入境签证。

6,甘肃省旅行社总共多少家影响力最大的有哪几家

据甘肃省旅游局网查询:将近有三百多家旅行社,有影响的旅行社是:海外、敦煌金丝路、玉门石油摇篮、国旅、中旅、青旅、职旅、铁旅等20几家。 根据2009年新颁布《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最少3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示:申请开办旅行社之前,应到本市、县旅游局咨询,同意开办与否?   
甘肃大约有1000家旅行社~~ 其中 甘肃国际体育旅行社 兰州金色大漠旅行社有限公司 甘肃金太阳旅行社 兰州天下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甘肃陇生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等等 都是比较有名的旅行社~~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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