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法体现什么性质,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
来源:整理 编辑:国内旅游 2024-04-07 02:32:14
本文目录一览
1,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
关于我国现行的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 我有个网站里面包含了各式各样的法规 我觉得还不错 希望能够帮到你 http://www.lvyou114.com/fagui/ 中国旅游法律法规网
2,论我国旅游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随着我国近年来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对旅游立法已经势在必行.在奥运会后我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入境国,我国2/3的人都会走出家门去旅游,在旅游的过程中,必将需要法律对这加以规范和保护.
就其可行性来说,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最大限度的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就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加强各地联系,提高监控力度.
3,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是由什么构成
我国现行的旅游法规包括:宪法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食宿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保险法律制度和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4,中国现在有一部完整的旅游法没
中国现在还没有,也快要颁发了。
第一,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牵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
第二,我国旅游业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以促进和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旅游业具有综合性强的特点,只有尽快完善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多年的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
第三,旅游法的制订从法律角度全面规范旅游业的发展前景,使之难消解因市场而带来的负面冲击。
5,如何更好地促进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
《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结晶,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保证。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之所以说它是里程碑,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面广“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旅游经济发展使得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得以快速发展,首先当然是带动就业,提高收入水平,促进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城市魅力,扩大城市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进入,比如房地产,金融业等都带动起来了,城市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现在大城市都有较强的旅游产业,比如北京故宫,鸟巢,杭州西湖,上海东方明珠,深圳世界之窗等等。中小城市也在极力发掘旅游文化产业,如云南香格里拉,湘西凤凰古城及几大名山所在地等等。旅游业是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
6,旅游法出台后导游人员的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体现在哪些方面 搜
导游员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个曾经光鲜的职业,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了旅游业问题和矛盾的聚焦点和集中爆发点,备受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身处职业漩涡中的导游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短期看可能使导游员的职业收入出现程度不同的下降;长期的作用则必将为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影响 在《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12.5%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项条款对导游员的准入条件、工资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实施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导游员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与1999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一直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与挂靠导游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对于挂靠的导游员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的政策,致使导游员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把导游员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导游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坚强的法律保护。 2.导游员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 《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定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维护;而对于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扭转了大部分导游只能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进店购物及逃票等手段来获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会增强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会融洽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导游服务的质量。 3.明确了导游员和旅行社经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6条、100条、101条、102条以及103条等条款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利益关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把导游服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必将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同时,这些法律条款还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第96条就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以及要求导游员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等四种情形作出了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这不仅改变了《旅游法》实施前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员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窘境,也减少了导游在导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还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引导旅行社主动加强与导游员的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为包价旅游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消极”影响 1.收入锐减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导游不再有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这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员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虽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一般包括在游客所交的团费中,但由于各家旅行社报价的差异,给导游员的“导游服务费”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地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大
文章TAG:
中国旅游法体现什么性质 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