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法施行日期为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起施行
来源:整理 编辑:国内旅游 2024-06-27 06:53:39
本文目录一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起施行。 A.2012年4月25日 B.2013年10月1日 C.2012年10月1日 D.2013年4月25日 正确答案:2013年10月1日

2,旅游法的主要内容
旅游法是中国国家法律,主要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游客的权益保护、旅游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该法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服务合同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给予了处罚措施,同时也规定了游客的权益保护措施和适用规定。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中国国家法律。旅游法主要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游客的权益保护、旅游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包括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活动信息,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等。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服务合同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给予了处罚措施,以保障游客的权益。旅游法也规定了游客的权益保护措施和适用规定,包括游客的知情权、安全权、隐私权等。同时,该法还对旅游投诉处理程序和机构作出了规定,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提供虚假信息、提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恶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等。例如,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游客,或者提供低于标准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旅游服务,都属于违法行为。此外,滥收、强迫购买“自费项目”等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旅游法是中国国家法律,主要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游客的权益保护、旅游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该法通过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游客的权益保护措施等,有效维护了旅游市场秩序,保障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织金洞酒店代订旅游顽疾变戏法何其多
《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半年,零负团费、强制购物、虚假宣传等出游陷阱曾一度销声匿迹。然而,随着全国旅游旺季的到来,诱导消费、非法一日游等乱象也变着花样重现市场,管不住、理还乱,根结在哪儿?要警惕哪些旅游顽疾变戏法?诱导消费屡禁不止纯玩团变成了购物团,心里感觉真不舒服。春节前,湖北武汉的一名在校大学生李婷婷(化名)报名参加了云南大理、丽江、香格里拉泸沽湖8晚7天旅游团。旅行社在行程单上注明,全程会去3个购物点、参加2个自费项目,但实际上这趟旅程中她被带去的购物点远多于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李婷婷的云南之旅,虽然行程单上注明了购物点和自费项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位导游还是用各种理由和托词将游客骗进其他购物店。虽然没有进行明显的强迫购物,但也非旅游者自主自愿的选择。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张凌云说:导游处于产业链的末端,收入无保障,一些导游便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带客购物拿提成,来提高自己的收入。从《旅游法》实施半年的情况来看,旅游市场在短时间内是被管住了,但如果不从根上解决,这种发展是很难持续的。国家旅游局相关人员透露,国家旅游局将联合人社部、总工会等部门出台关于导游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以便有效减少导游因待遇低而强迫、诱导游客购物的现象。零负团费时有反弹天津市民李先生近日浏览某团购网站时发现,南宁到三亚的双飞5日游旅游团仅需1280元。报团时旅行社说好《旅游法》出台后都是纯玩团,没有自费项目,不强迫购物,有购物环节也只是5分钟,结果李先生却在购物店待了2个多小时。《旅游法》正式实施后,旅游市场情况有所好转,低价团、零负团费等现象在一段时间内销声匿迹。但在春节过后,这种情况似乎死灰复燃。据了解,《旅游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生意惨淡,过高的报价导致客源流失。春节后,只能降低报价,吸引客源。春节过后天津云南路线,价格不到1000元就能跟团出游,而成本却不止1000元。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戴学峰说,《旅游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抑制零负团费作用,但市场因对低价旅游有需求,大部分游客都会选择低团费的旅行团出游,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引导旅行社慢慢走向正轨,再加上未来国内人均可支配收入继续增长的态势,在未来的市场环境中或可消除零负团费。一日游非法经营多杭州市民祝明(化名)春节后参加了苏州一旅行社举办的苏州一日游。合同未标注有购物行程。等他们准时到达,却被旅行社人员告知要10点才可开始行程,并单方面取消了狮子林景点。开始游览不到半小时,一行40余人便被导游带进丝绸店购物,购物时间超过游览时间。在下午的游览中,仅参观了10分钟唐寅园,导游便以看表演为借口,把他们带往小教室看所谓大师写书法。不少同行游客以29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所谓大师的作品。目前,旅游局执法大队只能管理有证导游,黑导游本身就是违法的,反倒不易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秘书长金准说,若北京市旅游委能将服务中心转化为投诉平台,再加上电话投诉,投诉将会处理得比较快。最好是一站式处理,可以就地投诉,会提高效率,方便游客。(王珂连品洁张希刘佳)

4,旅游法出台后导游员的工作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体现在什么方面百度知
导游员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个曾经光鲜的职业,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了旅游业问题和矛盾的聚焦点和集中爆发点,备受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身处职业漩涡中的导游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短期看可能使导游员的职业收入出现程度不同的下降;长期的作用则必将为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影响 在《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12.5%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项条款对导游员的准入条件、工资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实施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导游员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与1999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一直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与挂靠导游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对于挂靠的导游员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的政策,致使导游员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把导游员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导游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坚强的法律保护。 2.导游员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 《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定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维护;而对于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扭转了大部分导游只能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进店购物及逃票等手段来获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会增强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会融洽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导游服务的质量。 3.明确了导游员和旅行社经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6条、100条、101条、102条以及103条等条款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利益关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把导游服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必将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同时,这些法律条款还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第96条就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以及要求导游员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等四种情形作出了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这不仅改变了《旅游法》实施前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员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窘境,也减少了导游在导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还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引导旅行社主动加强与导游员的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为包价旅游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消极”影响 1.收入锐减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导游不再有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这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员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虽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一般包括在游客所交的团费中,但由于各家旅行社报价的差异,给导游员的“导游服务费”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地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大
文章TAG:
中国旅游法施行日期为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