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平安保险八月一号保费上涨了吗

您好,七月份的时候微信圈里有传平安福八月份要涨保费,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通知的,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保险还是早买早受益
没有啊,你要是八月以前的生日,年龄会长一岁,保费会增加,要是八月以后计划的保障没变,保费也不会变。
除自费100%
建议直接拨打平安客服电话95511咨询
咨询一下们,太平洋保险没有涨
所有保险公司都涨了,国家强制上调保险费

平安保险八月一号保费上涨了吗

2,保险重要通知应保监会要求从8月1日起取消所有折上折活动保

近期应该不会回复,除非公司自己放开,但这是不合规的因为前一段时间费率改革,各个保险公司恶性竞争很厉害,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不正当竞争,所以取消了各家公司乱打折的无底线竞争行为为了规范市场秩序起见,我觉得年底之前不会放开,一直要等到费率市场化改革结束了再看
前期沟通不到位,业务人员对于产品的讲解可能存在某些误导或者主管判断,在任何保险公司都有专业和不专业两种代理人,毕竟个人素质(学历、经历、)、专业度、对保险及产品的理解等都不一样!所以客户在和保险代理人前期沟通时如果发现问题要理性面对,不要因为夸大的利益或者较高的保障身价来选择保险!需求是关键!人在不同阶段面临的保障需求和理财需求不一样!

保险重要通知应保监会要求从8月1日起取消所有折上折活动保

3,8月1号车子保险要调整是真的吗

车险并没有涨价。只是代理人的佣金变少而已。8月1号前的代理人出的商业车险可以拿到50个点佣金。一份商业车险2000块,代理人可以拿到1000块的佣金。某些代理人从1000块佣金中拿200到800返回给客户。8月1号以后2000块的车险代理员只能拿到200块佣金自然没得返。如果你一直没拿返点,车险还是一样的价钱。
你好车险费改在7月份已经全面调整结束。具体情况如下;保监会宣布了商业车险第二次费率改革新政,本次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后,根据前期行业测算,最低折扣率将进一步下调至0.3825,部分地区低至0.3375(即具有良好驾驶习惯和安全记录的车主在一家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投保,保费可能下浮20%左右)。经过本轮改革,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赔付率可能提高3.6个百分点。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保险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等指标的回溯分析,打击市场违规套费等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积极推进治理车险“理赔难”。
这个可以咨询保险管理部门,以发布政策为准
我建议你最好把划痕险上了,因为保险公司把恶意划痕和刮蹭分的很清楚,保险公司一般三年的车就不保划痕险了,而且客户上划痕险保险公司是赔钱的,不差那几个保费,买个放心和平安最重要了,您说是吗

8月1号车子保险要调整是真的吗

4,深圳社保缴费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深圳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涉及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8348元/月的标准计算。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提高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提高了。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缴费基数,最高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348元)的3倍,即25044元,最低为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200元缴费比例,深户与非深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都为8%,单位缴费比例分别为14%和13%。 根据计算得知,深户养老保险缴费上下限有变动,深户中单位负责缴纳的养老保险上限是3506.6元/月(25044*14%),缴费下限是308元/月(2200*14%);深户中个人缴纳上限、下限分别是2003.52元/月、176元/月。 医保缴费下限提高至5009元 医疗保险方面,在深圳,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和三档。 目前,深圳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最高为25044元、最低5009元。依据8.2%(基本+地补)缴费比例标准(单位交6.2%,个人缴交2%),医保一档单位缴纳医疗保险上限是1552.73元/月,缴费下限是310.56元/月;个人缴纳上限、下限分别是500.88元/月、100.18元/月。 其中医保二档,从7月份开始,医保每月缴费66.78元,其中个人缴费16.70元。相比之前7480元的社平工资计算,医保二档参保人缴纳的每月医疗保险上涨了6.94元。 如若是医保三档,参保人每月缴纳45.91元,其中个人缴纳8.35元。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也随之调整。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最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最低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目前缴费基数最高为25044元,最低为2130元。自8月1日起,缴费基数最低调整为2200元。 缴费基数:2200元~25044元 缴费比例:0.45%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方面,个人不需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044元,最低为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目前为2130元,8月1日起调整为2200元。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2200元 缴费比例:个人缴0.5%,单位缴1%

5,一八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8年涨5%,国家政策已出。比如原先每月2000元,大约增加100元。各地的细则要六七月才有,但会从1月起给与补发。
2017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最新消息  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6,新保险法将修改哪些内容

从修改结果来看,这次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归纳起来,这次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第四条修改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相应地将有关条文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4、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6、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7、第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8、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第四款修改为:“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9、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10、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11、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12、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13、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14、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15、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16、第一百零七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18、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19、第一百二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0、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21、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文章TAG:8月1日  保险  调整  平安  8月1日保险调整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