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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加盟个旅行社门市请问需要什么东西要注意什么

加盟一个旅行社这个主要跟你想加盟的旅行社谈好了,看对方有什么业务可以托给你做,你要和旅行社谈好提成\分配,并已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就做流水账呗,因为你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并且发票也要到总部才可以开具,所以没有必要设财务部做做,就找一个略微懂会计的,建立个流水账,银行账现金账不要弄乱就可以了。

我想加盟个旅行社门市请问需要什么东西要注意什么

2,旅游门店加盟一般要求什么

其实有钱就可以了。不过要想赚到钱要下功夫准备,例如各大旅游景点以及相应的路线的了解(包括吃,住,玩),还有交通方便的合作,还有就是要会宣传,寻找客户群。
需要记住大量的旅行线路,记住各地旅游景点等,反正主要是积累和坚持就能做好的
看你选择挂谁家的牌子! 基本的硬件上门市、电脑、打印机、传真,软件上旅游人才对旅游产品的熟悉程度。推荐金运之旅

旅游门店加盟一般要求什么

3,我想在县城开一家国内旅行社市旅游局要书面申请要什么样的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 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 (二)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旅行社章程; (四)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 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经营场所证明; (七)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没看懂什么意思?

我想在县城开一家国内旅行社市旅游局要书面申请要什么样的程

4,开一家小型的旅行社需要哪些条件最好说的详细点

1.到当地的主管工商局核准名称; 2.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150 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 3.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 60 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 100 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交纳 10 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4.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 (二)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旅行社章程; (四)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 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经营场所证明; (七)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5.到工商局申请执照,准备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旅游局的批准文件。 6.到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7.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5,旅游景点开业需要办什么手续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采伐许可证(树木不能随意砍伐)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与村民签订的协议书,附在立项申请书内)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招、拍、挂) 运作时可以靠后操作,可边建设边申请,在“两证一书”取得前即可请县人大召开常委会,取得一份允许提前开工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补办证件的会议纪要即可。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11、省林采伐许可证 (这个非常重要,一定要有) 12、使用林地申请表 13、拟占用林地现场检验报告 14、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划审查意见(需要上级批复) 15、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与村民或村委会) 16、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与乡村相关的地块开发需要) 17、项目承包林地开发利用合同(与林业厅/局) 18、土地使用证明 19、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公路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证(牵涉公路管理局) 2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3、国有土地使用证 24、路政管理许可证及路政管理申请表 25、土地利用总规划图(国土局的土地规划图,规划要以此为依据) 26、乡村规...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采伐许可证(树木不能随意砍伐)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与村民签订的协议书,附在立项申请书内)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招、拍、挂) 运作时可以靠后操作,可边建设边申请,在“两证一书”取得前即可请县人大召开常委会,取得一份允许提前开工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补办证件的会议纪要即可。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11、省林采伐许可证 (这个非常重要,一定要有) 12、使用林地申请表 13、拟占用林地现场检验报告 14、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划审查意见(需要上级批复) 15、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与村民或村委会) 16、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与乡村相关的地块开发需要) 17、项目承包林地开发利用合同(与林业厅/局) 18、土地使用证明 19、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公路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证(牵涉公路管理局) 2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3、国有土地使用证 24、路政管理许可证及路政管理申请表 25、土地利用总规划图(国土局的土地规划图,规划要以此为依据) 26、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27、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2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完成后) 29、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的审核) 30、防雷装置验收(在规划中著名防雷针位置) 规划者需要了解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走那些程序,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这对实现“创意落地”非常必要。 环评和矿评与规划关系不大,但也要适当了解一些,便于与甲方沟通,如环评采取一票否决制,有压覆矿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取得开发权等。

6,旅行社门市部怎么办理

  下面是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省市的估计也差不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条例》以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4年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州、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旅游咨询、宣传服务的网点。  第三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名称应采用规范的表述。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门市部”组成,依次组成为:“设立社全称+地址+门市部”。  第四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业务范围在设立社业务经营范围内核定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其中:  国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入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其中有出境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其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出国旅游、港澳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边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第二章 门市部的设立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国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拟设的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第六条 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门市部备案登记表;  (二)门市部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四)门市部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五)旅行社制定的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一)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营业场所一般应设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一楼临街铺面,星级酒店大堂,大型商场一楼,主要景区门口,机场、车站、码头的显要位置;  (二)门市部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由旅行社发给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  (三)旅行社门市部应至少配备一部直线电话、一部传真机和一台与社本部联网的电脑;  (四)国际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游者达一万人次的可以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一万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国内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游者达五千人次的可以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五千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  第八条 旅行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出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同意设立该门市部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第三章 门市部的管理  第九条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该门市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禁止旅行社通过设立门市部名义, 以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属租赁他人物业的,应由设立社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门市部的管理,并制定门市部管理的制度。旅行社对所属门市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应当体现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的要求。  第十二条 门市部应当将门市部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便于旅游者、检查人员等识别和查验。  旅行社应当对所属门市部实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当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办理统一的工作胸牌;门市部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胸牌上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门市部的监督管理。门市部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各项检查。  第四章 门市部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 门市部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业务:  (一)门市部收客时必须由旅行社统一与旅游者签订加盖旅行社印章的旅游合同,并出具相关票据;  (二)门市部应当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设立社网络平台实现统一计调、统一团队操作;  (三)门市部应当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交由设立社统一存档;  (四)旅游产品由设立社统一策划、制定和发布;  (五)门市部应当将旅行社制作,载明游客须签订旅游合同、索要发票等有关注意事项的《告游客书》,和门市部登记证一起悬挂于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和私自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二)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三)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与设立社以外的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不得私自聘用、委派导游运行旅游团队;  (四)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  (五)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招聘员工;  (六)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所属的门市部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项对设立社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旅行社以设立门市部的名义, 通过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旅行社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门市部监督检查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旅行社门市部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旅行社撤消该门市部,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限期整改,并重新规范门市部的管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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